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樊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