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樊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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