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启发建筑维修队。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297号。 经营者:宋启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香、宋晓飞(实习律师),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卫鲁线。 法定代表人:孙跃保。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启发建筑维修队与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启发建筑维修队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启发建筑维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启发建筑维修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