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颖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谢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颖欣诉被告谢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颖欣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颖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