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张德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玲玲,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某,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3563元,保全费2462元,合计60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赵广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