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水县闽辉钢材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迎辉路247号雁伟建材城A37-40号。

经营者:林祥铿,男,****年**月**日出生,住建水县临安镇。

被告:周成立,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水县闽辉钢材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周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09718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建水经营五金及钢材销售。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因工地需要先后数次在被告处赊购钢材,每次都是被告出资聘请驾驶员到原告处拉材料,由驾驶员在原告销售单上签字,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确认。经结算,被告共赊购材料款109718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6日前支付,期满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我院委托当地法院送达未果。我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公告审理本案,原告在规定时间未缴纳公告费、未到本院说明情况。原告不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建水县闽辉钢材综合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退还原告建水县闽辉钢材综合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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