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某,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告:郭某,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转让合同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告建起养猪场,属于我本人的口粮地,在原告患病不能经营期间,被告提出转让给他经营,原告只字不识,任由被告写了个合同,这份合同彻头彻尾违法,转让后我认为违法,提出终止合同,被告一直不肯终止,租用土地办农业项目养殖,被告既不养殖,也不经营,土地荒废几年,地内核桃树100多株,直径一尺以上的树毁坏,花果树他每年收益,饲料机一台,有钱炒地皮倒卖,东城区拆迁被告得了一次款,现住华为公司又是第二次得了树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土地不是原告的口粮地,土地上毁损树木,是被告把原告当时的小树苗培育成大树。养殖场买下的时候,离别人家近,因污染不能养殖,所以我一直没有养殖。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原、被告说好一个月内被告要给原告1万,但是被告出事了,被告和原告商量说是否可以不买了,原告不同意,被告高利贷贷款给原告付款。原告不是大老粗,知道合同内容。被告不同意归还原告。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所涉养殖场修建于原告的承包地上,2011年6月10日,田家会街道办前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为配合区委区政府东城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与原告签订收地协议,协议约定,田家会街道办前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收回被告所承包的11.28亩土地,并按照政府公益事业征地每亩补偿10万元,在集体公益事业费提留20%后剩余款项10.24万元已由原告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2年经原告同意已收归田家会街道办前马家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原告作为村民个体与本案所涉事实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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