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牛新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牛玉昆之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佳佳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牛新源驾驶的冀AN8732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彭佳佳提供其担保人曹海亮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款1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曹海亮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15×××86)
二、查封被申请人牛新源驾驶的冀AN8732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彭佳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