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实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实现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强的银行存款2192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