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院。
被告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同日又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克成,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颍上县****院以颍检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王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院指派检察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李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醉酒(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94.10mg/100ml)后驾驶皖K×××××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载带杨泽成、杨成),沿G34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49km+450m(颍上县夏桥镇张庄村)路段路口时,与从路南侧由西向北转向横过道路的、由被害人许某驾驶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载带谢哲瀚)发生相撞,造成许某当场死亡、谢哲瀚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局交管部门认定,王伟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伟立即拨打报警、求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到**机关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被告人王伟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及辩护人李克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等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王伟犯罪后主动拨打报警、求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是王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王伟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