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忠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洪秀,男,回族,1978年10月11荣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原告韩忠征与被告马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洪秀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马洪秀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忠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退还原告韩忠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