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鄂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一审被告:刘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鄂国光因与被申诉人高林、一审被告刘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民再48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0]210000001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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