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香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雷,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姚娜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王华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魏传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王华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魏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1524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对上述借款本息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2月2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2.2021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娜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262.25元,现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3.2021年2月25日,执行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分别至东阿县大桥工业园、东阿县陈集镇、东阿县前进街调查,了解到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娜娜长期不在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彬因名下个人、公司债务众多,现下落不明,该公司亦不再经营。 4.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4月2日,因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因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山东合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三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姚娜娜、王华彬、魏传宝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已执行到位1262.25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绪军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杨成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海燕 书 记 员 马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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