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路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贺长华,男,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路淑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贺长华驾驶的鲁J×××××小型轿车(保全标的30000.00元)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杨晨生(男,住山东省肥城市)以鲁P×××××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淑红与被申请人贺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路淑红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路淑红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贺长华驾驶的鲁J×××××小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金盾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中心(保全标的300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2021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路淑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