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忻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晋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3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34年11月2日止);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减刑六个月十天。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珍、检察官助理薛云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张志强、李虎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该犯具有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反监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较高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9月、2019年3月、11月、2020年7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 另查明,罪犯王某某199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检察机关提出的罪犯有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且原判财产刑未履行且月平均消费过高的意见成立,结合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对罪犯的上述事实及其系累犯的情节予以考虑,并已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33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艳丽 审判员  冯光英 审判员  冯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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