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7月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某、某、某追缴违法所得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全国疫情反弹,上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法进行实地调查及提审听取上述被执行人的还款意向,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0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