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428。
法定代表人:陈伯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陈煜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煜霈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斌独任审判。原告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七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