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堡子店镇张南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069440311X。
法定代表人:邢东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云,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秦皇岛市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溪谷3-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5590662542.
法定代表人:王国壮,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