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ERGEFORMAT
申请人:崔岩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被申请人:王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岩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振平的住房公积金42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限额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振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42000元。
案件申请费440元,暂由崔岩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