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灌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
负责人:夏荣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进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执行人:潘秀娟,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进进、潘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327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进进、潘秀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灌阳支行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进进、潘秀娟给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17773.95(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律师代理费14525元,案件受理费3097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进进、潘秀娟无工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202879.48元3423.63已依法划拨,扣除后归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13.23元,尚欠本金269658.77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周进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五菱牌面包车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同时,对被执行人周进进、潘秀娟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亦无其他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卿钟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