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执行人:齐洪斌,男,满族,个体业者,****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齐洪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齐洪斌在招商银行62148501049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