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宗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宗保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宗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宗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1176158元未履行,目前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宗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宗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32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