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惠州市南丰纺织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平南区46号小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小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程学军,系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山溪路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南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同意其缓交一半诉讼费,但其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另一半诉讼费18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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