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铁铮,男,1964年 8月 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铮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铁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北京市怀柔区京加路出京方向行驶至京加路86公里620米处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王铁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铁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铁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铁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铁铮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铁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铁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