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吴春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丽与被执行人吴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春丽应于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每个月(每月月底前)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郑丽;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郑丽;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个月(每月月底前)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郑丽;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2018元给申请执行人郑丽。本案的诉讼费64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郑丽承担,并于2020年8月30前向申请执行人郑丽支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海南省的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提取的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