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廖际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廖际南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826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缴纳罚金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以及书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2072.05元。 3.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茂林 审判员  石文胜 审判员  肖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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