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国辉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02执恢4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