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2号。
法定代表人:金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必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必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蔡必广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996.31元、利息1955.6元,违约金978.29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3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15元,以上共计1441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故本案本院以终结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