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某(锦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某(锦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锦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某(锦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锦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00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