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藏族。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田某某偿还孔某某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给付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各家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工商注册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对其家中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田某某称自己在宁夏银川市打工,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田某某的思想工作动员,但被执行人田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后又动员其家属予以协助配合执行,家属均表示无能力代缴。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移送某某局临时布控的执行措施,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孔某某,并同意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妥国兴 审判员  李慕尧 审判员  马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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