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林玉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绿化处绿地公司工作人员,住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李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秦洪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林玉连与一审被告李忠莉、秦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辽050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本检民(行)监[2020]210500000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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