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由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孙瑜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洋与由筠生、孙瑜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洋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由筠生、孙瑜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共同付申请人于洋货款1240000元,并自2020年9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0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