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会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策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策勒县。
被告:新疆东鼎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举,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娥与被告新疆东鼎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会娥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娥以被告新疆东鼎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1000元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会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会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