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陈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丹与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丁丹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丹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丁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诗意 书 记 员 周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