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韦省力。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5月26日、6月26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K2××××福田牌、皖K2××××王牌牌、皖K3××××江淮牌汽车可供执行,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委托查封(未实际控制)。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