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既全。
被执行人:李敏。
被执行人:高四田。
被执行人:邓秀芝。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15)高法商初字第91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既全、李敏、高四田、邓秀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高四田、邓秀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法商初字第9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四田、邓秀芝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