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边巴,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仁布县。 申请人:次旦央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仁布县仁布乡江嘎达村,身份证号码542330199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边巴与申请人次旦央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20年11月25日经仁布县德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扎西旺堆与德吉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边巴与次旦央吉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普布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仁青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