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艳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鲁县小街基镇。
被执行人:李秀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通辽市科左中旗希伯花镇。
本院(2010)内052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李秀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艳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晓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