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力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003-404、405、406、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7021047。

法定代表人:付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力普与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普、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力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张力普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张力普借款50万元人民币,签定借据,所借款项转入被告所指定账户:10×××92,户名: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北分行。约定日期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本人合法利益,提出诉讼,请依法公判。

被告辩称 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张力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不应当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张力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力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力普主张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原告张力普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电子担保书》载明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原告张力普主张其购买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用由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张力普的此项主张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力普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力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被告河北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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