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隋永武,男性,1983年10月18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隋永武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隋永武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