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争先五金电料经营部。
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争先五金电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2403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给前支付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争先五金电料经营部117117元,剩余金额5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在执行和解期间内,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津0114执66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