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王殿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贵林与被告王殿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贵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贵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蔡贵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