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红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娄底车商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百亩乡双休村娄星产业园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剑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红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娄底车商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足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红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娄底车商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红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