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青军(曾用名杨清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莲(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姜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青军与被告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青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杨青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青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勋 书 记 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