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A13L1P。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磊,该单位员工,职务办事员。 被告:宁津县德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津县德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杜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69305893M。 法定代表人:刘书杰。 被告:宁津县炜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张大庄乡刘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61449940E。 法定代表人:张启河。
审理经过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津县德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宁津县炜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合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