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0404003059040D,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十涧湖路西路东50米。

被执行人:王彪,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姚宝殿,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应松,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金鑫,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余龙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徐建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彭雪梅,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沈丽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王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姚士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李郭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葛绍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李陈陈,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邹成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闫其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李坤,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王新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宋安欣,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彪、姚宝殿、应松、金鑫、余龙田、徐建新、彭雪梅、沈丽君、王昆、姚士伟、李郭勇、葛绍奎、李陈陈、邹成文、闫其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一、罚金执行到位情况:姚宝殿13万元,金鑫10万元,李郭勇29元,徐建新7636元,彭雪梅154元、邹成文1046元、闫其伟349元。二、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情况:违法财物清单上两处房产、四台车价值1412470元,均已处置完毕。两处房产已分别返还受害人,四台车拍卖款正陆续按比例返还受害人。三、没收个人财产情况:依法没收扣押姚宝殿的现金23375元,依法没收姚宝殿银行账户存款308455元。王彪、姚宝殿名下各有房产一处,已被我院查封。但上述两处房产均设有抵押贷款,且抵押权人已着手起诉王彪、姚宝殿返还欠款,故我院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但继续保持查封状态,如抵押权执行法院处置完房产并偿还抵押权人本息后仍有残值,我院将依法予以没收。暂未发现应松名下有可供没收的财产。四、其它执行情况:犯罪所使用的资金在许宏海处1万元,已依法追缴到位。在李坤处4万元、王新花处2万元、宋安欣处4500元,因李坤、王新花、宋安欣均为未主动缴纳,已依法追加李坤、王新花、宋安欣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现已依法将王彪、应松、余龙田、徐建新、彭雪梅、沈丽君、王昆、姚士伟、李郭勇、葛绍奎、李陈陈、邹成文、闫其伟、李坤、王新花、宋安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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