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周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满与被告周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货款23884元。二、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6日,被告雇佣原告在一汽新世纪超市蔬菜摊位做管理人员。原告在受雇佣期间,每日需进购蔬菜等货物用于日常销售,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为被告垫付货款共计238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垫付的货款,被告一直推脱称钱不够,等下款了就给。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为给付此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满向本院申请要求驳回起诉,明确暂不能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刘满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刘满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位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