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共和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2024728X6。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芳执行款94500元,承担执行费1318元,合计946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执2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辛玉林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朵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