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乾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乾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继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蒋乾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大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妇幼保健院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3mg/ml,遂抽血检验,经湖南锦城司法鉴定中心测定,被告人蒋乾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2mg/ml。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蒋乾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乾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蒋乾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乾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乾文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蒋乾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乾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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