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书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光香(曾用名胡广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书成与被上诉人朱书国、胡光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07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9)鄂0607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20年3月26日该院作出(2019)鄂0607民再2号民事判决,朱书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0)鄂06民再29号民事裁定,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再2号民事判决和(2017)鄂0607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发回重新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鄂0607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书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书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书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书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朱书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明兰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肖 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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