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高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企业职工,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东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GJQ87B。
负责人:梅太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刘高远与被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的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县供电分公司与申请人刘高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县供电分公司同意与刘高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最新劳动合同文本,而申请执行人刘高远以不认同劳动合同文同中个别条款为由拒绝签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县供电分公司同意与刘高远签订合同并提供了最新的劳动合同文本,但申请执行人刘高远以不认同劳动合同文本中关于按农电工管理等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其要求供电提供相关的政策的法律依据,不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审查的内容。在召集双方多次进行和解无效的情况下,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赣0926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